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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技術要求的通知
來源:濰坊智勤GPS定位科技 上傳時間:2019-2-27 11:26:07 瀏覽: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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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加強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的通知》(交運發〔2011〕80號)精神,認真執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技術要求》(JT/T794-2011)和《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技術要求》(JT/T796-2011,以下簡稱《平臺標準》)兩項行業標準,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強化組織領導,廣泛開展宣貫活動 這兩項標準是針對當前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管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在總結道路運輸行業多年來使用衛星定位裝置經驗的基礎上,突出以應用為目的,對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技術性能及功能提出的基本要求,是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的基礎標準,是動態監管工作的重要規范。兩項標準的出臺,為統一規范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運行奠定了良好的技術基礎。貫徹執行這兩項標準對提升道路運輸信息化水平,加強道路運輸動態監管,促進道路運輸管理方式轉變具有重要作用,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一定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宣貫工作。要結合本地實際,研究切實可行的宣貫方案;要針對不同的對象,分類組織宣貫;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等媒體和行業信息平臺,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宣貫活動;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進行培訓,全面理解和正確把握兩項標準的內容要求。通過廣泛深入的宣貫活動,切實使廣大道路運輸企業、運輸業戶、車載終端的生產廠家以及提供車輛衛星定位服務的運營商了解這兩項標準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要求,增強貫徹執行兩項標準的自覺性和主動性。 二、加強指導監督,保證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符合技術要求 1.安裝符合技術要求的車載終端。各級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安裝符合標準的車載終端。2011年 8月1日起,新出廠的旅游包車、三類以上班線客車和運輸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車輛(以下簡稱兩客一危車輛),在車輛出廠前應安裝符合標準的車載終端。對于不符合標準的車輛,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上車輛產品公告。道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時,要檢查車輛車載終端安裝和工作情況。凡未按規定安裝符合標準的車載終端的新增車輛,交通運輸部門不予核發道路運輸證。 對于已經取得道路運輸證但尚未安裝車載終端的營運車輛,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督促道路運輸企業按照規定加裝符合標準的車載終端,并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從2012年1月1日起,沒有按照規定安裝車載終端或未接入全國重點營運車輛聯網聯控系統的運輸車輛,道路運輸管理部門暫停其資格審驗。 2.建設符合技術要求的系統平臺。《平臺標準》分別對企業監控平臺和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的性能及功能提出了基本要求。道路運輸企業自建或委托衛星定位服務運營商建立的監控平臺以及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建設的監管平臺都必須符合標準要求。在此基礎上,可根據自身需求,研究開發其他功能。從2011年7月1日起,所有新安裝的車載終端必須接入符合技術要求的系統平臺。系統平臺如不符合《平臺標準》的,要按《平臺標準》技術要求盡快進行改造。在系統平臺改造過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現有業務不受影響,并確保各級系統平臺之間的互聯互通。各系統平臺的改造工作,要在2011年底前完成。 三、開展標準符合性審查,確保標準執行到位 為確保這兩項標準執行到位,部決定建立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標準符合性審查制度,并委托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作為技術支持單位,組織開展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的標準符合性審查工作。凡從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企業監控平臺以及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擬進入道路運輸市場的車載終端,都要按規定進行標準符合性審查。不符合標準的系統平臺及車載終端,不得用于道路運輸動態監管。 從事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的企業監控平臺及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監管平臺所屬單位,可以自愿選擇經部公布的檢測機構進行系統平臺檢測。系統平臺檢測合格后,由其所屬單位向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交符合性審查申請,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負責按標準要求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部,再由部向社會公告。未建立系統平臺的交通運輸部門和道路運輸企業應根據公告,選擇符合技術標準的衛星定位系統平臺服務運營商。 車載終端生產企業可以自愿選擇經部公布的檢測機構進行產品檢測。產品檢測合格后,由其所屬企業向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提交標準符合性審查申請,中國交通通信信息中心按照標準要求及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部,再由部向社會公告。道路運輸企業在為運輸車輛安裝車載終端時,應選擇公告中的產品。 系統平臺和車載終端標準符合性審查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貫徹執行兩項標準工作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部道路運輸司。 聯系人:柴曉軍,聯系電話:(010)65293754,65292740(傳) 交通運輸部(章)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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